遗嘱
关于上海高院有两处不同意最高法院关于遗嘱形式的观点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案例解析房屋登记部门对于申请人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登记确权的条件不应超越《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房屋登记部门却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该行为超越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未经出示遗嘱公证书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将同本案一样越来越多地被法院司法审查认定为违法。
遗嘱可以附有义务吗《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吗《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强调有数份遗嘱存在时,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给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的立法表示,避免从形式或客观限制条件上影响其真实意愿。
如何撤回、更改遗嘱撤回、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撤回、变更原遗嘱内容。第二,提出撤回、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回、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回、变更其他遗嘱时,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撤回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遗嘱人立完遗嘱后还可以撤回和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没有预留法定份额的怎么办遗嘱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充分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为了保护特殊继承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就存在瑕疵,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至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吗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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