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
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是什么0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02《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通常根据其形成的过程,判断其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再通过形式要件来判定。03《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自由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自由确定其遗嘱内容的权利。即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将来给其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既可以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财产权利,也可以为其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姐弟4人对父亲遗嘱产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认定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无效设立打印遗嘱,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应的遗嘱形式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姐弟四人因对父母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其中一份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定效力。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是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均应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査打印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系双方订立,任意一方另立新的遗嘱的情况,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订立的新的遗嘱,且该遗嘱与原夫妻共同遗嘱相悖的情况下,新的遗嘱仅对该行为人的遗嘱部分生效,而不影响另一方的遗嘱正常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另立新的遗嘱,即是对原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该行为应当通知到共同遗嘱的另一方,否则其变更行为无效。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与范围分析我国原《继承法》第18条采取排除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与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的规定。《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该条是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补充解释。
什么是共立遗嘱共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共立遗嘱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共立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还规定后死亡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法国、日本等国不承认共立遗嘱。德国、英国、美国承认共立遗嘱。禁止共立遗嘱的理由是其不合遗嘱的基本原理。即遗嘱本为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的意思可以成立或者撤销,而共立遗嘱却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多相互关联,撤销须共同撤销。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嘱的效力的法律分析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但成立的遗嘱并不一定就能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未必有法律效力。因为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地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效力情形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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