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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弟4人对父亲遗嘱产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认定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无效

日期:2021-04-21 来源:— 作者:— 阅读:52次 [字体: ] 背景色:        

姐弟4人对父亲遗嘱产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认定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无效

设立打印遗嘱,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应的遗嘱形式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姐弟四人因对父母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其中一份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定效力。

一、案情简介

姚氏三姐妹与弟弟姚某因父母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故将姚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姚母先于姚父去世,姚父生前立有多份遗嘱。

第一,公证遗嘱。姚父于2005年立遗嘱载明将通州区某房屋中属于姚父的相应份额及其应继承姚母的遗产份额由姚某继承所有,该遗嘱由北京市通州区某公证处进行公证。

第二,自书遗嘱。姚父于2014年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姚某一家照顾我的生活。故我自愿将我的工资和房产,我的财产归姚某支配使用。”

第三,打印遗嘱。姚父生前就其遗嘱出具补充说明,载明姚父、姚母在生前对家庭财产进行了分配,姚氏三姐妹各分得8万元,所有房产由姚某继承,该份遗嘱除“本人签字”处有姚父的书写签名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字体。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姚氏三姐妹对于弟弟姚某提交的上述三份遗嘱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提出异议,称遗嘱并非姚父的真实意思表示。姚某则辩称其对登记在母亲名下的涉案房屋有出资,且根据姚父的打印遗嘱,父母生前已就涉案房屋及其他家庭财产进行分配,故该房屋应归姚某单独所有。双方就遗产范围、遗嘱效力及遗产分割产生较大分歧。

本案中,对数份遗嘱效力进行认定是依法分割涉案遗产的重要前提。其中,打印遗嘱系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遗嘱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据此,就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问题,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姚父生前所立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法定条件,姚氏三姐妹虽主张上述遗嘱并非姚父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前述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系有效遗嘱。关于打印遗嘱,因涉案打印遗嘱未注明具体日期,亦无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故不具备遗嘱的效力。

最终,通州区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依法认定遗产范围,并优先依照遗嘱,其余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对涉案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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