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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

日期:2020-12-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85次 [字体: ] 背景色: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

应当。《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可见,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原告小王(13岁)的父亲老王在临终前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赠给了一直照顾自己的邻居,对于自己的亲生儿子小王却分文未留。原来小王痴迷网络游戏,学习成绩一直很差,不管老王怎样苦口婆心地教育,小王就是屡教不改。后来小王干脆辍学到社会上去瞎混,还经常因小偷小摸或打架斗殴被抓进派出所。在老王病危期间,小王也没有回家照顾自己的父亲,这让老王彻底对小王失去了信心,所以立下遗嘱,一分钱遗产也不给儿子小王留下。现在老王去世了,小王按照父亲的遗嘱一分钱也得不到,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宣告自己已过世的父亲生前所立遗嘱无效。由于小王是一个只有13岁的未成年人,明显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小王尚未成年且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理应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才能由其邻居继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老王生前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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