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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双缺乏”,“必要的遗产”之“必要”如何判断

日期:2021-06-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4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何认定“双缺乏”,“必要的遗产”之“必要”如何判断

必留份制度中核心的规定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双缺乏”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否则遗嘱无效。如何认定“双缺乏”,“必要的遗产”之“必要”如何判断,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涉及该问题的经典案例,对于我们厘清这一要素很有启发意义。

该案大致情况是这样:2011年1月,陈乙、陈丙和陈甲之父陈某风死亡,陈某风生前是家族企业老板,留有遗嘱。因其配偶早于陈某风死亡,故陈某风在遗嘱中为其长子陈乙、次子陈丙各留有公司30%的股份,小儿子陈甲三年前因车祸重伤丧失行为能力。考虑陈甲的再婚妻子胡某艳曾因此提出离婚和实际已与陈甲分居,陈某风将企业股份的35%留给陈甲之子陈某岳并限制陈某岳在陈甲有生之年转让股份。他在遗嘱中写明,陈某岳有照顾其父陈甲生活的义务,陈乙、陈丙对此负有监督之责,同时有权从陈某岳每年应分得的收益中直接划扣陈甲在疗养院的全部生活护理费用。2011年2月,胡某艳以陈甲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请求法院认定陈某风的遗嘱无效,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分割陈某风的遗产。理由是该遗嘱没有给丧失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陈甲留有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陈某风的遗嘱,没有为“双缺乏人”的儿子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份额给了其子陈某岳),因此该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来分割陈某风的遗产。二审法院则认为,陈某风的遗嘱虽然在形式上没有给“双缺乏人”的继承人陈甲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但实际上却是煞费苦心,采用多种手段保障其今后的生活:比如,将最大的股份给了其子陈某岳,并明确规定陈某岳负有照顾其父陈甲生活的义务,且限制其转让企业股份;再如,陈某风还指定自己另外两个儿子陈乙、陈丙负责监督陈某岳履行义务,在陈甲生活费等不到位的情况时,授权陈乙、陈丙直接从陈某岳在企业的收益中划扣。这种安排实质上并没有剥夺“双缺乏人”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此该遗嘱应当认定为有效。

从这起有意思的案件来看:判断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违反《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否没有留有必留份,继而导致该遗嘱无效,不能仅仅从遗嘱的文字这些表面形式入手,还必须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判断,才能得到公允的评判。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因为现实生活是丰富多样的,如果我们的思路只局限在遗嘱文字中分给了谁没有分给谁,财产分得多分得少来进行判定,可能会与立法者保障“双缺乏人”的切实利益的目的相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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