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 >> 遗嘱继承 >> 遗嘱

民法典实施后对打印式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

日期:2021-06-18 来源:— 作者:— 阅读:10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法典实施后对打印式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

【裁判摘要】

打印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如果该打印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可以认定有效。

【简要案情】

任老与王老有5名子女,依次为女儿任1、四个儿子分别是任2、任3、任4、任5;任孙系任2之子。

2000.1月份任老去世,2017.2.19日,王老去世。王老在2016年分别订立两份遗嘱:

2016.5.17日A遗嘱:精神清醒,自愿定立,因年事已高不会写字,由甲代书起草,由甲乙二人见证,将402号房产由大孙子任孙继承。王老、甲乙分别签名及摁手印,并附有录像光盘。

2016.12.22日B遗嘱:精神清醒,自愿定立,因年事已高,为防子女因房产继承发生纠纷,特请丙丁二人现场见证,将402号房产由5位子女任1,任2,任3,任4,任5,平均分配,共同继承。之前所立其他遗嘱,均作废无效。丙丁分别签名及摁手印,王老摁手印,并附有录像和录音光盘。

经查:A遗嘱是代书人甲现场起草。B遗嘱有打印和手写两部分组成,打印部分系任3女儿打印完成后交给丙丁,手写部分系由丙丁现场宣读,并由丙填写。

本案焦点:该如何认定两份遗嘱的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

2016.5.17日A遗嘱合法有效。首先,从遗嘱形式上看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落款日期及签名情况均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见证人与继承人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涉诉遗嘱形式合法。其次,从遗嘱内容上看,诉争房屋系王老所得安置住房,故上述遗嘱应为合法有效。

2016.12.22日B遗嘱合法有效。从形式上看,虽没有立遗嘱人王老的签字,但在录像中有王老摁手印的过程,且立遗嘱人较为年长,缺乏书写能力,能够证明系王老真实意愿。其次,代书遗嘱内容虽有部分打印,但有见证人丙丁向立遗嘱人王老复述遗嘱内容,并向其确认上述内容,且录像资料中显示王老立遗嘱时意识清晰,表情自然,语言流畅,能够证明系王老真实意思表示。从内容上看,王老确认402号房屋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共同继承,且确认之前的遗嘱作废。所以,应视为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撤销与变更行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一审法院判决】

402号房屋由任1、任2、任3、任4、任5按份共有,各享有五分之一份额,驳回任孙的诉讼请求。

任孙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按A遗嘱由其继承402号房产。

【二审法院认为】

第一、原判对于涉案房屋的遗嘱继承问题所作处理是否适当。本案中,关于王老的两份遗嘱效力问题的认定一节,虽然双方均主张应按照各自提交的遗嘱进行继承,对于此节本院分析如下:本案中A遗嘱,从形式上看该份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见证人、落款日期及签名情况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见证人与继承人亦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涉诉的该份遗嘱形式合法。本案中,B遗嘱见证人确认遗嘱系案外人任3女儿将遗嘱打印件交予见证人,并由见证人宣读的情形,而该情形不符合法定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B遗嘱有效不当,应予更正。

第二、上诉人任孙的上诉请求应否支持。从上述所述可知,B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有效。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上诉人任孙的上诉请求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402号房产由任孙继承。

后,任3、任4、任5均不服二审判决,向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高院再审裁定:驳回任3、任4、任5的再审申请。

后,任3、任4、任5又另行起诉,要求确认B遗嘱有效,被一二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

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