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消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定要留意产品批准文号,严格区分“国药准字号”和“卫消证字号”产品,不要把消毒产品当药使用,以免延误病情。本案通过认定涉案标示治疗功能的消毒产品为假药、药品经营企业错误引导消费者购药的行为构成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既能对药品经营企业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规范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引导广大消费者慎重、理性选购治疗性药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所涉商品外包装标注了商品功效,其内置说明书明确载明其主要成分、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等内容,上述记载均满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关于药品的定义要件,因此,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商品“虫草生精胶囊”“黄金伟哥”“肾宝片”为药品。
网络购物中商品宣传与实物不符, 该怎么办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的商品营销活动,都存在对商品的性能、用途、寿命等正面性宣传甚至一定程度的夸张宣传,但是这种宣传不能超越合理的限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并不是网络购物中商品的宣传信息与实物不符时,消费者都可以成功主张三倍赔偿。对于商品营销过程采用的合理限度内的夸张宣传手段,作为消费者的我们也应当采取包容态度,理性购物。面对网络购物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小小的不愉快,尽量以平和的心态,积极与商家、网购平台客服协商,相信大多时候会得到客服友善的回应并将纠纷顺利解决,毕竟诉讼途径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但不是唯一途径。
食品违规添加可处以十倍赔偿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违规添加是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0元购”薅羊毛反被商家当韭菜,平台该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购收到包裹后,消费者为何怒诉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要认真核对商品信息,在参与促销活动时应尽量避免冲动消费,不要轻易被商家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也应尽量保留交易快照、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商家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产品宣传不能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应与产品实际的功能、质量相符,不能欺诈或作虚假宣传,否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购平台的“正品保障”真的可以保障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消费纠纷中的诸问题研究针对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七日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自营误导、平台外支付、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奖品赠品换购等网络促销行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近年来,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快速发展。如何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确是司法实践面临的新课题。司法解释对商业性网络直播营销做出了规定。第11条对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规定、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等十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解决此类纠纷处理,现实意义重大。
买假LV包退货后起诉索赔,法院不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立法本意是保护正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显然,张先生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此外,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请求惩罚性赔偿。
农药经营者未尽告知义务应担责本案并非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应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对被告给付原告的农药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原告所受损失也不是因农药的质量问题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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