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消费纠纷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律师栏目:产品责任的认定,产品质量产品瑕疵致人损害,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研究,产品质量案件中的合同责任与产品侵权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产品质量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之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法律关系及举证责任分析,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办案流程,产品质量责任案件律师代理,产品质量责任损害赔偿案件起诉状,代理词,证据材料清单,答辩状,判决书,裁决书,缺陷产品侵权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等律师实务操作等。
收藏价值非该消费者购买汽车的唯一或主要目的,不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虚假广告与欺诈的法律后果分别规定于不同法条,说明虚假广告并不等同于欺诈。本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被告的虚假广告行为作出了处罚,但不能证明被告行为构成欺诈。
直播间销售“三无”阿胶糕 商家被判退一赔十
微信上买猫 钱给了猫“没了”消费者在网购时,应当谨慎交易,仔细甄别卖家的资质、商家提供的售后服务等条款、参考其他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且尽量采取货到付款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减少购物风险。一旦发生纠纷,也应当选择正当、便捷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被告彭某某烟花爆竹门市部所出售的礼炮存在安全缺陷,造成原告杨某某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彭某某烟花爆竹门市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以及原告杨某某并不具备专业的医疗知识,原告杨某某在受伤后根据自身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其行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土豆粉未按要求冷藏,超市被判赔偿顾客1000元本案中,杜某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新世纪某店销售的不符合贮存条件的食品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新世纪某店辩称执行标准中对该食品的贮存条件并未明确规定,且未产生质量问题,故不应赔偿。
“职业打假人”拥有“消费者”权益吗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导致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对于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积极作用。
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布特定消费信息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要约在网络购物的环境下,网络购物平台的商品信息发布是否构成要约?这需要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判断。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构成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其判断要点在于发布的商品信息是否足够具体、确定。
各大电商平台借由“双十一”“双十二”“年中大促”等购物节的炒作,推出“预售—付定金”“满减活动”等促销模式吸引消费者,但个别网络销售者采取先抬高价格再进行打折优惠的手段,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非但不优惠甚至比平时价格更高;还有个别商家向VIP客户发放优惠券,但VIP消费者发现打折后的价格,比其他普通客户购买时的原价还高,诸如此类的价格陷阱,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视个案情况可能构成欺诈,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价格标识错误是否构成欺诈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活跃的消费背景下,因商品价格标识错误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选择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有的当事人选择侵权纠纷进行诉讼。
不符合食品贮存条件,能否要求十倍赔偿贮存条件不影响食品安全。首先该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执行标准是GB2713,而该标准在储存方式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其次,商品本身也并没有腐烂变质、漏气胀袋、变色等情况,不存在食品质量问题;再次,包装袋上注明的贮存条件仅为厂方建议,不具备强制力,未标注为常温贮存仅为产品包装标注瑕疵,并不会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形成伤害。因此不符合贮存条件,不影响食品安全,故不应承担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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