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经法院告知仍不补办的结婚证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不应以离婚案件审理。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及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1994年2月1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上述两种情形,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养女对养父母未尽赡养照顾义务,养母能否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女补偿抚养费根据收养法第27 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据此,法院应依法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生病,丈夫是否有给付扶养费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之间互相扶养,这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且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这一义务,尤其是在一方年老多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履行扶养义务。
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生活吗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山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离婚后女儿被法院判决由女方抚养,因女方嗜好打麻将,严重影响女儿的成长和学习,男方请求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男方属再婚有子女,女方初婚,婚后生育一子,夫妻离婚,双方所生子女归谁抚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离婚后,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负责支付抚养费,子女欲请求其父增加课外辅导费,请问该诉讼清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上述司法解释中所涉及“教育费”系为满足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教育条件所产生费用,通常不包括课外辅导、出国求学等费用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生下孩子,夫妻离婚,私生子该由谁抚养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后孩子满六个月,双方都要求抚养权;应该何处理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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