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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246次

    离婚时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离婚后,可由子女根据情况变化另行起诉主张支付抚养费。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日期:2017-11-12 点击:318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对于这个问题的处理,我们的倾向性意见是:婚姻关系解除后的抚育费,女方应当予以全额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按照夫妻共同支出处理,原则上按照离婚时男女双方财产分割比例折算。

  •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17-11-12 点击:134次

    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日期:2017-11-12 点击:271次

    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需要考虑哪些因素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时应该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子女的年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随母方生活;已满两周岁不满十周岁的,综合考虑父方或母方所提供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已满十周岁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2)父方或母方所提供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条件,例如父或母的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等;(3)子女长期以来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4)其他因素,例如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抚养条件和抚养意愿。

  • 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12 点击:232次

    离婚案件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备案的离婚协议,该类协议类似于契约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该协议的,经审查未发现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威胁等情形的,一般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军人离婚有何特殊法律规定
    日期:2017-11-12 点击:291次

    军人离婚有何特殊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包含以下四种情形:(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日期:2017-11-12 点击:167次

    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凡属这十四种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十四种情形是:(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 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550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为由要求赔偿应当如何处理夫妻之间一方殴打另一方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受害方要求侵权方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但在进行处理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别财产制或造成人身损害一方有婚前个人财产的,应当以自己所拥有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对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又不主张离婚的当事人,由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所以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在此情况下,如果造成人身损害一方无婚姻个人财产,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 夫妻一方并不要求分割财产,只是要求实际掌管财产的另一方将部分财产交由其管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日期:2017-11-10 点击:280次

    夫妻一方并不要求分割财产,只是要求实际掌管财产的另一方将部分财产交由其管理,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对夫妻财产应归谁管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也不干涉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模式。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夫妻一方才能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夫妻一方并不要求分割财产,只是要求实际掌管财产的另一方把部分财产由其管理,法院应告知其在特殊情况下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仅仅是要求掌控部分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0 点击:302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除上述法律明确规定外,其他事由不应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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