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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
    日期:2017-11-10 点击:443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否有权请求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对于该问题应当区别情况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均有抚养子女能力的,一般来说,在没有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之间,一方以自己的收人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

  •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日期:2017-11-10 点击:290次

    如何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处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才目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经过婚姻关系存续后,其财产归属应如何确定
    日期:2017-11-10 点击:382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经过婚姻关系存续后,其财产归属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2011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
    日期:2017-11-10 点击:418次

    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未按《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1994年2月 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

  •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400次

    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规定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权利的保护。同居关系并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属于《婚姻法》的保护范围,因此不适用上述条款,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日期:2017-11-10 点击:245次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同居关系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女方在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要求男方赔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在女方不知情,且男方已有家庭的情况下与女方同居,造成女方流产致使身体健康受到损伤的,也就是说能够确认男方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形下,在某些地方的法院,比如北京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判决男方予以适当赔偿

  •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类似费用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283次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类似费用的,法院应如何处理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的产生仅限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自我救济领域,男女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法院判决解除男女双方同居或婚姻关系时,对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子女抚养、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等可依法作出判决。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并非法律规定的补偿或赔偿范围,故而主张该类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日期:2017-11-10 点击:191次

    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应确定为抚养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能否受理
    日期:2017-11-10 点击:458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能否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事实婚姻法院能否判不离
    日期:2017-11-10 点击:370次

    事实婚姻法院能否判不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因事实婚姻不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因此法院不能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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