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诉讼中应当如何“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夫妻双方在均有过错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则两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和过错原因无法按比例区别,因此在此情况下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如何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过错方存在过错情形为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过错方如何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过错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进行分割。
离婚纠纷中的“夫妻公司”如何处理所谓“夫妻公司"是指所设立公司股东只有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1)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能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案件中分割共同财产时,涉及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应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带来财产性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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