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能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丧偶儿媳十年如一日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直到婆婆去世,请问儿媳享有继承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否则不在继承人范围内,不享有继承权。周某不幸丧偶后,尽心赡养侍奉瘫痪在床的婆婆达十年之久,属于法律规定的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魏母的遗产。
根离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请问该协议有效吗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抚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无权以约定形式剥夺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男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台同后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男方以失业为理由拒付抚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应否用于支付抚养费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在这个意义上,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是具备抚养能力的。因此,经济补偿金可以用来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工作,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邓某正值壮年,通过自身努力,应该可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
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孩子的爷爷有探望权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探望权仅限定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其他亲属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因此孩子的爷爷不享有探望权。不但孩子的爷爷没有探望权,孩子的奶奶,姥姥、姥爷也都不享有探望权。
离婚时,当事人一方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另一方不是,非合伙人一方要求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应如何处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均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过错,则两者之间的过错程度和过错原因无法按比例区别,在此情况下,不论一方或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妻子遭遇车祸,丈夫有权分割妻子的伤害赔偿金吗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离婚,在判决书中已经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离婚一年后,女方发现男方隐藏财产的,可否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该2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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