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离婚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审查有关婚姻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仵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因此,离婚诉讼中婚姻的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的对象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当事人能否申请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于法院作出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能否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也就是说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此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服的,就这部分内容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能否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予以判决。
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无时间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中的“一年”时间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依照《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由于婚姻关系的效力涉及身份权利,且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何种情形下可以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情形:“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均不能成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依据。
离婚后才知孩子非亲生女赔男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法院审理查明,张军自2012年12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500元,离婚后共支付了7500元。2013年5月7日,张军的母亲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做DNA亲子鉴定,结论显示张军和刘芳的儿子不存在父子关系。庭审中,法官向刘芳说明了不做亲子鉴定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刘芳仍然拒绝再进行亲子鉴定。
爷爷奶奶探视孙子遭拒可否主张权利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我国《婚姻法》第38条中规定的探望权的主体,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虽然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探望权的范围内,但正常的亲属之间的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感受亲情的温暖和良好品行的培养,有利于你不单亲家庭对子女父母爱的缺失,利于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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