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生活吗
典型案例
1997年12月,秦某(男)与张某(女)登记结婚。1998年11月18日,张某生育一女儿,取名秦翠翠。孩子出生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的秦某对张某母女态度恶劣,秦翠翠在父母的吵架声中长大,她的幼小心灵留下阴影。2015年春节过后,年仅16岁的秦翠翠辍学去大连打工,其收人勉强维持其生活。2015年4月,秦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当二人询问秦翠翠跟谁生活时,秦翠翠表示:“自己单过,谁也不跟。”请问,父母离婚,未成年子女可以单独生活吗?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人,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秦翠翠虽然曾外出打工有些收人,但仅维持生活,并未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现在又无收人,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秦翠翠属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对子女成长不利,给社会增加负担。本案中,秦翠翠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从监护权角度考虑,不能绝对尊重本人意见,应当判决秦翠翠随父母一方生活,对方给付抚育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山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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