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彩礼成为婚姻绊脚石
【案情介绍】
2015年,田某与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5年10月二人恋爱期间,田某购买20000元首饰并交付给李某某,并于2015年12月举办了订婚仪式,田某之母按风俗给付李某某彩礼钱100001元。期间李某某怀孕。双方准备婚礼期间发生矛盾,李某某未与田某协商进行中止妊娠手术。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及首饰亦未返还田某。田某起诉法院要求李某某返还彩礼钱及首饰。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某返还彩礼钱90000元,首饰不予返还。
【法官点评】
彩礼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成为婚姻的绊脚石和拦路虎,也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婚姻不是买卖,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之上,企图通过结婚索取彩礼敛财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下接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在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还会考虑接受彩礼一方有无怀孕中止妊娠等情形,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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