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孕期冷漠可构成婚姻中的过错
【案情介绍】
王某与王某某(女)于2012年7月28日订婚,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王某某婚后曾怀孕,因男方对女方冷漠以及与其他女性来往密切等原因导致女方流产。2013年4月份,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5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王某亦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
【法官点评】
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受害方。本案中,男方对女方没有控制的意图,不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仅构成过错,因此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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