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婚前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而请求解除无效婚姻,过错方是否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补偿
2012年2月,季某(男)与武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20日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13年2月的一天,夫妻二人家庭矛盾吵架,武某突然出现癫痫病症状,季某急忙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来武某数次癫痫病发作。经季某多方调查,武某已有十余年的癫痫病史,受到强烈刺激后就会发 0 作,结婚前武某的父母对季某隐瞒了武某患有癫痫病的真相。现季某以武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未治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无效婚姻,过错方武某是否应给予无过错方季某适当的补偿?
法律解析
如果原告季某能够证明被告武某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后未治愈,法院能够认定这一事实,则可以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认,被告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导致本案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对于已经同居生活的,在确认婚姻无效并解除同居关系后应由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适当补偿。被告武某婚前隐瞒了患有精神病的真相,而放任成就这起无效婚姻,对无效婚姻的成就存在过错,被告武某应对原告季某进行适当的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