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钱到底是谁付
案 例
2015年,48岁且已婚的向某与32岁未婚的李某因为一个偶然的机会相识,之后同居。2007年,李某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套总价为60万元的房产。2016年双方生育一子,但由于向某一直未能履行承诺,与妻子离婚再娶李某,两人矛盾不断升级导致分手。不料,分手后不久李某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向某向法院起诉并出具了一份《抵押合同》,上面李某亲笔书写因欠向某100万元,自愿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向某,承诺在还清欠款之前李某不得将此房出售或赠与他人,此合同终身有效。在法庭上,这对昔日情人各执一词。向某称自己分次将100万元借给李某让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事宜也都是自己亲自与开发商沟通办理。因当时基本都是现金往来,又没打借条,后来就一次性让李某写一张欠条。故李某才承诺用购买的这套房产作为抵押,并亲自书写了《抵押合同》,承诺在需要时会随时还款。而李某则称当时自己有孕在身,向某说会和老婆离婚与自己结婚,这个承诺深深感动了她,为了表示自己愿意一辈子不离开向某,才写下了这份《抵押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考虑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证明欠款的《抵押合同》所载金额及一般正常的款项交付习惯,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最终判决阿秀应向陈杰偿还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并驳回了陈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解 析
其实吧,该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李某出具的《抵押合同》中100万元欠款是否真实存在。向某主张李某欠款100万元,除提供一张基于借贷关系产生的《抵押合同》作为证据外,还应提供相关付款行为的证据,否则就难逃霸王硬上工之嫌疑了,自然也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向某主张该100万元欠款中部分用于为李某购买房产及支付银行按揭;李某也承认向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按揭款,但坚持认为首付款是自己支付,但又未能提交自己支付该首付款的相关证据,故推定上述房产首付款18万余元及用于按揭的3万余元系向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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