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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律师观点

公证后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能否撤销

日期:2020-12-21 来源:房产网 作者: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编者说: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本案中,经过公证后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还能否撤销吗?

案情

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9年8月29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购买的房屋归周某某单独所有,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本息由陈某某偿还,双方购买的汽车归周某某单独所有。同日,双方在公证处就该份协议书办理了公证,公证员询问后双方签字公证。之后陈某某以财产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对其明显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周某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分歧

对于陈某某与周某某签订的这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能否撤销,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撤销。协议约定财产都归周某某所有,债务却都归陈某某所有,对陈某某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撤销。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公证,不可以撤销。

管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陈某某与周某某就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共同财产(房屋、车辆)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并做了公证,根据公证处询问笔录可知,公证时公证人员已经询问双方对协议内容是否清楚,是否自愿并告知法律后果,双方均无异议,签订协议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书的内容仅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该份协议书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某主张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认为应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笔者认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本案中,陈某某为夫妻关系,陈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利用了自身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陈某某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也并未违反公平等原则,故陈某某主张撤销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吴湾,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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