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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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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种情形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确定
    日期:2021-04-24 点击:176次

    何种情形下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确定

  • 何时才能行使抵押权
    日期:2021-04-23 点击:333次

    何时才能行使抵押权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就可以行使抵押权。同时,抵押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期限的,如果超过了这个法律规定的期限,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就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

  •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吗
    日期:2021-04-23 点击:423次

    抵押权人的抵押权顺位可以变更吗当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时,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是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 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的,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日期:2021-04-23 点击:221次

    基础交易合同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的,对保理人发生效力吗

  • 交货验收清单更改合同约定价款是否构成合同变更
    日期:2021-04-21 点击:166次

    交货验收清单更改合同约定价款是否构成合同变更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成立合同变更,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变更须有待变更的既存合同关系,没有原合同关系存在,则仅产生新合同关系发生的问题。二是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变更一般是指合同的标的物、履行期限、价款、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等要素发生变更。三是合同变更明确且合法有效。变更合同的协议要合法成立、有效,同时合同变更的内容是必须明确的。

  • 关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分析
    日期:2021-04-20 点击:184次

    关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问题分析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方均会向出租方主张装饰装修损失,出租方则辩称其并不知道承租方的装修事宜,且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系承租方应当自行负担的经营成本,与出租方无关。如果承租方装修未经出租方同意的,则由承租方自行负担装修费用;如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装饰装修事宜,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且租赁合同是非正常解除的,那么就需要按照双方对于合同解除有无过错来确定装饰装修的归属及补偿。

  • 关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日期:2021-04-20 点击:270次

    关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承租方提起诉讼为主,出租方多提出反诉。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交纳租金,租金通常按照季或年进行交纳;出租方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租赁房屋。双方在履行租赁合同中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解决时,承租方往往会自行停止经营并搬离租赁房屋,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多交纳的租金。对此,出租方多认为承租方尚未正式办理腾退手续、租赁房屋内仍存有承租方的物品,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承租方支付拖欠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等费用。

  • 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内容仅系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系租赁合同的性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日期:2021-04-20 点击:176次

    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内容仅系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系租赁合同的性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合同是出租方将租赁物交付承租方使用、收益,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合同。以不动产使用权抵债的合同,首先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若双方系真实债权债务关系,通过签订不动产使用权抵债合同,承租方取得房屋使用权,出租方收取租金,抵债仅是对租金支付方式的特别约定,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在买卖和竞拍时,要充分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权利状况,避免因对合同性质存在误解产生利益损失。

  • 承租方承租房屋上办理公司注册,合同解除后注册地址未按约定期限迁出的,应明确责任主体并酌情确定赔偿损失
    日期:2021-04-20 点击:209次

    承租方承租房屋上办理公司注册,合同解除后注册地址未按约定期限迁出的,应明确责任主体并酌情确定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王某违约之后,韩某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减少自己的损失,如适当降低价格将房屋进行出租等,而不应将房屋空置到判决作出之时。韩某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 租赁用途为商铺的,即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为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
    日期:2021-04-20 点击:170次

    租赁用途为商铺的,即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协助办理营业执照为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 如果房屋租赁用途为店铺,租赁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赁房屋的用途是餐饮等必须在房屋内办理营业执照的用途,即使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协助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出租方亦有义务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办理营业执照的义务系出租方的附随义务。出租方违反附随义务,导致承租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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