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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
常见的担保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相关的问题解答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大多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其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并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这一过程中所涵盖的经验法则的选择与运用,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等,都很难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实现,更多的是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
最高法院:仅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况下,若借款人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并已合理说明,则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判断。
最高法院:仅凭借条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情况下,若借款人抗辩不存在借贷事实并已合理说明,则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对借贷事实是否存在进行判断。
投保多家保险机构金额达几百万元,理赔却遭拒,为什么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了便于保险公司测定和估计事故发生的危险程度,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应当对保险标的的状况作出真实可靠的陈述。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私卡公用”遭盗刷30万元,法院判决:自担部分责任《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但在实践中,出于人情交往和牟取利益的初衷,持卡人出租、出借甚至出售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并不鲜见。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行为一旦被司法机关认定,持卡人除了在伪卡交易发生时无法依据银行卡服务合同的约定全额获得赔偿,还有可能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时会涉嫌犯罪。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主张到期债权是否应遵循一定顺序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什么是反担保根据《民法典》第387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谓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纠纷5类案件裁判规则汇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售方一直持有、保管房屋产权证及过户发票、收据等相关原件,且一直占有使用出售房屋,其主张双方为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而买受人不能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且未证明除银行贷款外房款的支付情况,应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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