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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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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
    日期:2021-08-23 点击:151次

    合同上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未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是否应承担《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其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责任,而盖具公章并非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支持
    日期:2021-08-23 点击:136次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定代表人于醉酒之际签订的合同能否得到《民法典》不再单独规定“乘人之危”,而是将“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中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即使甲公司与乙公司所签合同确实明显不利于甲公司,甲公司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 最高法民一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
    日期:2021-08-23 点击:178次

    最高法民一庭: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不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起诉证据是指当事人为获得积极起诉后果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这层含义侧重于举证的目的性,这里积极起诉后果构成了举证的直接目的。但要说明的是,积极的起诉后果有程序后果和实体后果之别,前者意味着起诉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或受理,后者则是指实体期待权益的实现。起诉证据提交的目的显然首先体现为起诉的有效性和被法院立案受理。

  •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有何区别
    日期:2021-08-23 点击:164次

    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均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有何《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则未生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 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日期:2021-08-22 点击:192次

    再审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精神,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王某起诉之日起算。刘某关于原审判决违反了诉讼时效规定、王某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 最高法: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确定(注意5种情形)
    日期:2021-08-22 点击:256次

    最高法:借款没有约定履行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确定(注意5种情形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此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首次请求履行之日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起诉之日),并依据法律规定适用中止、中断等时效制度;

  • “预付款消费”风险,商家中途停业,卡中余额还能退吗
    日期:2021-08-21 点击:190次

    “预付款消费”风险,商家中途停业,卡中余额还能退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提醒,诉讼中,主张退款或赔偿的一方应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日后维权“无据可依”,服务过程中消费者一定要求经营者出具发票或者服务单据。

  •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还款
    日期:2021-08-21 点击:166次

    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出借人可否要求提前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多项重要内容缺失的协议是否当然无效
    日期:2021-08-21 点击:129次

    多项重要内容缺失的协议是否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 一当事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被诉,法院判决:出借人可提前要回
    日期:2021-08-21 点击:156次

    一当事人未按约定使用借款被诉,法院判决:出借人可提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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