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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的,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知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
物业服务人追缴车位服务费,如何确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一审中姜某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意见,虽然某物业管理公司提交催缴车位服务费的快递单,但是,该快递单没有显示邮寄结果和签收信息,某物业管理公司亦不能就其主张的曾经通过电话形式催缴欠费一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开发商停工,购房者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因对合同履行情况发生争议,在诉讼中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特别约定情况下,物业管理人对业主室内财产丢失不担责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公司未能按物业服务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小区房室外墙面部位疏于于维修,维护,致外墙面脱落,砸车辆.造成业主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园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制止业主损害业主共有权行为,是其管理职责所在,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物业公司在“选择性欠费诉讼”胜诉之后,法院对物业公司提起的群体性欠费诉讼案件,如何正确适用“同案同判”的裁判规则
如果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合同相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合同相对方即使“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院亦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解除(可参考案例:《孙玉青、淮南文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542号)。当事人以通知等的方式解除合同的,只要解除符合法定条件时,应认定合同已解除;如果解除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应认定合同已解除。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均不存在违约并无不当,双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二审中对解除涉案合同均不持异议,故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已支出的财产部分,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关于分摊比例,应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情况及双方的成本投入等因素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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