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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分析物业管理一般涉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选择物业企业并与之签订合同。因此,业主委员会与物业企业之间最主要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物管公司有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管理服务的义务,同时享有从业主委员会获得报酬的权利。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的重要发展及释评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部分有诸多重要的新发展。在协议解除的认定上,进一步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在法定抵销的溯及力上,转变立场改采无溯及力说;在侵权之债的抵销上,贯彻人身权益保护强于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评价;在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上,建立以非违约方是否实施替代交易为核心的计算方法;在违约金酌减上,在酌减因素、恶意违约不酌减、不支持放弃酌减的约定等规则上,有进一步的更新发展。
合同纠纷中一方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的,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关于违约金调整的不同标准例举及分析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逾期支付款项部分的20%,并无明显不当。徐宝迪、潘革生主张依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王灿灿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潘某诉沙某生、沙某乐与沙某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考验的是人情和道义,更需要情理法的综合运用。适老型诉讼引入“百姓评议团”制度,创新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方式,对案件中的社会情理、伦理道德进行评判,让适老裁判更接地气,更好地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夏某诉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经庭审查明,从涉案房屋从交付起即由夏某一家装修入住,至今已有三十余年,胡某从未向夏某及其家人主张过权利,且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原件及永久锁厂对胡某的缴费通知原件一直由夏某持有,胡某也从未向夏某索要该权利凭证及相关材料的客观事实,结合前案法院向胡某调查时其确认涉案房屋的购房资金系由夏某提供等,能够认定案款性质为交易款。
刘某等43名购房人与某地产公司、某银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根据《九民会议纪要》,刘某享有的权利在性质和效力上已经优先于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一般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他在先查封应予解封。现刘某已将剩余房款68万元交至一审法院保管款账户,该款性质属于某地产公司案涉房屋应收房款的尾款,因此某地产公司应交付案涉房屋并过户。
单个业主主张公共事项案诉权行使应有合理的边界。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未经授权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大多数业主的集体意志,违背了物业管理的公共性和自治基础,不利于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序运行。本案判决在于引导广大业主在遇到物业服务人侵犯公共利益情形时,应由业主委员会或由经依法授权的业主提起诉讼,依法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少走弯路。
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签订物业合同案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对其辖区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前,由小区所在地居委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填补业主委员会缺位,及时处置物业管理问题,有利于保障和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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