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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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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管辖排除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日期:2023-06-19 点击:44次

    协议管辖排除原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否有效法官说法: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复杂多样,本案系较为特殊的一类协议管辖案件。协议管辖是合同自愿原则在管辖制度上的具体表现,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协议的,应当优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愿。但当事人的协议管辖是否一定有效需进行进一步审查。

  • 警惕拍卖骗局,守护银发人群
    日期:2023-06-19 点击:49次

    警惕拍卖骗局,守护银发人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否构成法定解约事由
    日期:2023-06-19 点击:39次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是否构成法定解约事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该规定系对履行非金钱债务违约及其责任的规定,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不构成法定解约事由,且案涉合同也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双方存在矛盾也不意味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原审判决适用该条判令合同解除亦属不当。

  •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日期:2023-06-16 点击:114次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确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8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第三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日期:2023-06-13 点击:46次

    第三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定构成债务加入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往往存在争议,且债务加入相较于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更重,因此明确二者的区别尤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十三章“保证合同”分别对债务加入以及保证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第三十六条也为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提供了思路。

  • 对于持续性履行合同的解除,其终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合同解除前的行为
    日期:2023-06-12 点击:35次

    对于持续性履行合同的解除,其终止履行的范围是否及于合同解除前的行为原告提供了与被告间的邮件往来、微信聊天截图、电话沟通记录,被告于庭审中称需要庭后核实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但其在庭后未提交庭后核实的说明,仅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内容不清晰、未收到往来邮件为由对上述证据不予质证,且又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法院采纳上述证据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日期:2023-06-11 点击:46次

    银行起诉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人可在该案中向实际用款人提出权利主张

  •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
    日期:2023-06-10 点击:41次

    在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字是否即应认定为该笔借款的债务人?民间借贷实务中,借贷双方主体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经常呈现出不规范的特征。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他人作为出借人的保证人、见证人、中间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而在借据上签名的情形亦存在。

  • 《民法典》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26个适用要点
    日期:2023-06-07 点击:43次

    《民法典》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26个适用要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至第五百二十八条沿袭原《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依据上述规定,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理论通说,就合同履行抗辩权规则的适用问题提炼部分要点,供读者参考借鉴。

  • 房屋买卖双方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过户,是否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日期:2023-06-03 点击:58次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规避国家税费,约定五年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在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办理过户手续,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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