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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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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处置方式
    日期:2012-02-05 点击:1070次

    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处置方式,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     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

  • 关于合同约定中违约金与定金的约定
    日期:2012-02-05 点击:289次

    关于合同约定中违约金与定金的约定,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违约金合同生效;违约行为不发生,违约金合同不生效。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方式及计算标准
    日期:2012-02-05 点击:235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违约责任承担的范围、方式及计算标准,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合同履行中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2-02-05 点击:459次

    合同履行中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其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并可以请求其承担其它适当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迟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除已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外,还应当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

  •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什么是预期违约
    日期:2012-02-05 点击:287次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什么是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合同律师解析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日期:2012-02-05 点击:409次

    合同律师解析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违约,即违反合同。现实中违约形态表现多样,不少学者对此都有归纳,如有的将债务不履行分为拒绝给付、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迟延给付四种状态,有的则强调预期违约、根本违约、部分违约。这些归类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难免有所疏漏。本文从分类入手,阐述违约形态,以适用各种违约现象。违约行为从不同角度可做多种分类。  

  • 合同律师分析合同中债权债务混同的效力规定 
    日期:2012-02-05 点击:513次

    合同律师分析合同中债权债务混同的效力规定 ,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广义的混同,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包括: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2.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狭义的混同,也即合同法上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 

  •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效力规定
    日期:2012-02-05 点击:1056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法律效力规定,关于免除的性质有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契约。理由是:(1)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2)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是一种恩惠,而恩惠不能滥施于人。(3)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其他动机和目的,为防止债权人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另一种学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

  • 合同法中提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日期:2012-02-05 点击:450次

    合同法中提存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须履行。

  • 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日期:2012-02-05 点击:953次

    哪些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应当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但债权人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债务不能消灭。让债务人无期限地等待履行,承担债权人不受领的后果,显失公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提存是债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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