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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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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生效时间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264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合同生效时间的法律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 合同纠纷律师谈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255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 合同纠纷律师谈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认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310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表见代理合同效力的认定,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 合同律师谈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
    日期:2012-02-04 点击:292次

    合同律师谈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

  • 合同纠纷律师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日期:2012-02-04 点击:294次

    合同纠纷律师谈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现实生活当中常常出现无处分权人利用合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如何对待这些合同的效力,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保护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很有必要在统一的合同法对此作出规定。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在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情形
    日期:2012-02-04 点击:23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免责条款无效的法律规定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    

  •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619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无效合同就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一般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无效合同却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其成立,也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 关于行纪人提存的法律规定北京合同律师解析
    日期:2012-02-04 点击:364次

    关于行纪人提存的法律规定北京合同律师解析,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 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法律规定合同律师探析
    日期:2012-02-04 点击:296次

    关于行纪人介入权的法律规定合同律师探析,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的介入权由商业习惯发展而来的,最早出现于《德国商法》,此后,《日本商法》、《瑞士商务法》等纷纷仿效。

  • 北京合同律师谈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
    日期:2012-02-04 点击:268次

    北京合同律师谈行纪人按照委托人指定价格买卖的规定,行纪人应当依照委托人已明确指定的价格操作,行纪人违反委托人指示的交易而进行买卖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承受,因此而造成的损害,由行纪人赔偿。 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无非有两种情况: 一是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商场如战场,风云变化莫测,其价格此一时彼一时,行情不利于委托人时,行纪人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以劣于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行纪活动的,即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指定的价格买入时,应当及时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行纪人擅自作主变更指示而作为的,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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