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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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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日期:2016-09-08 点击:213次

    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面积缩水是买房族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应该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面积缩水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一,误差率在3%以内的,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对于缩水那部分的购房款,开发商应该返还。第二,误差率超过3%,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或者不解除合同,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 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305次

    仅有房产证,但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只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日期:2016-09-08 点击:272次

    房屋交付后,买受人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因合同盖章而产生的六大合同纠纷问题
    日期:2016-09-07 点击:163次

    因合同盖章而产生的六大合同纠纷问题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 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
    日期:2016-09-06 点击:277次

    购买商品房时产生购房定金纠纷怎么办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是我国法律关于买房定金的总括条款。

  • 认购书何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期:2016-09-06 点击:193次

    认购书何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1、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是交付房屋和支付房款,合同条款应当比较完备;认购合同当事人负有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诚信谈判之义务,故其条款相对简单,只能包含基本事项和磋商时限;2、订立认购书后,当事人支付和接受房款充分表露了双方认可买卖合同存在并且同意实际履行,擅自否认合同成立不利于保护守约方利益,还可能为一方违约创造机会;

  • 给他人担保,担保人要承担哪些责任
    日期:2016-09-06 点击:164次

    给他人担保,担保人要承担哪些责任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纠纷法律问题研析
    日期:2016-09-06 点击:190次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纠纷法律问题研析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在吸引购房者买房方面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而在正式签署合同时,开发商在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并未列入其中。按照合同法一般原理,没有列入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因此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出现了大量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宣传,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关于抵押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
    日期:2016-09-06 点击:286次

    关于抵押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建筑物权利主体不一致,进行抵押并登记的,抵押行为有效,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转移后就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属无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抵押无效

  • “阳台纠纷”屡发不断,封不封阳台谁说了算
    日期:2016-09-06 点击:431次

    “阳台纠纷”屡发不断,封不封阳台谁说了算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而阳台作为附属于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应确定为房屋的专有部分,即业主享有专有所有权。物业公司以自行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或《购房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等禁止业主封闭阳台,排除了业主的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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