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是多少?
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具备法律效力,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严肃性。
确定原告:1、若受害人没有死亡,则受害人为原告;如果受害人致残,其依法承担抚养义务的被抚养人也可为原告;2、若受害人死亡,则其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近亲属并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只能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做原告。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做原告呢,还是其中的一位或者几位做原告呢?法律没有限制。个人认为,出于请求赔偿的方便全部做原告较好,如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做原告无法主张。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应当给予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的定残日的前一天。这里应注意的是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病假证明必须加盖治疗医院医务处公章而非科室专用章,未加盖医院医务处公章仅有医生签名的病假证明,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误工时间的证据使用。
医疗费用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用和药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否成立应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注意审查以下三方面:a、审查医疗费是否为治疗交通事故所受损伤的费用。伤者擅自购买的与损伤无关的医疗费如治疗另外本身固有的疾病,不属于赔偿范围。属于公费医疗范围已经在所在单位报销的,也不应列入赔偿范围。
已废止的《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2006年4月,最高院民一庭对云南高院复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中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通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当前法院的一贯做法是:对于公安部门在事故处理中,依照职权进行鉴定形成的伤残等级的结论,如果鉴定机关在鉴定程序上不具有合法性,法院不能采纳该证据,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公安机关鉴定的内容认可一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确认一致的事实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确定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案件当事人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能够向法庭提供足够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责任认定书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重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虽然,司法实践中重新认定的情况比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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