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旅客乘车过程中被劫,承运人客运公司是否担责 彦某与某客运公司间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成立,某客运公司应当按约定路线、时间将彦某安全准时送到目的地。彦某及其他乘客如能团结起来,共同制止犯罪,亦可能免遭损失或减少损失,彦某对其财产损失也有一定的责任。但无论是某客运公司的行为还是彦某的行为,与彦某的财产受损之间并没有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某客运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民事责任意义上的过错。鉴于彦某的损失客观存在,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某客运公司应当给予彦某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案还涉及一些法律问题,特别是经营者应当承担哪些安全义务、承担安全义务的边界在哪里,某客运公司在安全保卫方面是存在疏忽的。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案例之乘客下车后被撞,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案例。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它对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游客王永下车后发生意外,在这场车祸中是受害人,应属于第三者的理赔范围。所以,对于王永的损害,不论是在车上还是在车下,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
乘客免费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界定 乘客乘车,就与司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刘某免费乘坐被告孙师傅驾驶的摩托车,因被告刹车措施不当,致原告受伤,被告孙师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作为受益人,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可以减轻孙师傅的责任。被告面包车主与孙师傅驾驶的摩托车无接触碰撞,对于刘某的损伤并无过错,因此被告面包车主、孙师傅的表弟不承担民事责任。
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受伤,肇事者和公交公司损害赔偿责任判定 小张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公交公司虽是公益性单位,但国家给予其经济补偿,以宽松的政策提供支持。公交公司以其是公益性单位而欲免责,无疑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从公交公司的收费行为来看,其提供的乘运服务是有偿的,更应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乘客在乘车过程中非因自身原因受到了伤害,公交公司应当给予赔偿。
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同乘方损害是否可获保险赔偿 该案涉及交通事故中同乘人员受伤要求赔偿的问题。同乘人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受伤损失,却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有误,没有全面理解交强险所规定的赔付对象,因此做出了保险公司对同乘人员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其损失的判决。
非道路交通地段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无论是取证、鉴定和处理都有一定的困难,某些交通管理部门可能嫌麻烦不愿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发生地点是否在道路上都须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样才能全面地解决由各种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其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或他所允许的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予以承担。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雇佣驾驶员的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雇佣驾驶员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搭便车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损害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好意同乘的侵权行为,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好意同乘侵权责任的确定,既要注重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要注重对车主或驾驶员对同乘者责任的限制。目前,相关法律对“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明确界定。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顺风车”搭乘双方事先应达成相关协议,明确一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校园内车祸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如何提出损害赔偿 该案件的实质是校园内第三人伤害案件。从本案的情况看,事故不是发生在特定的道路上,即不是发生在国家交通法规明确规定的公路、城镇街道和胡同,以及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是发生在学校的操场,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虽然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对女儿受伤住院所造成的损失,邱某可以以直接责任人和其所在单位以及女儿所在的学校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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