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受害人的近亲属如何维权 医疗事故通常会给患者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本起医疗事故给受害人唐晓霞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唐晓霞作为未成年少女,子宫被摘除,丧失生育能力,给她的一生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这起医疗事故给唐晓霞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损害的后果是严重而久远的,医院必须给予其一定的精神赔偿。唐晓霞的父母虽然不是直接受害人,但其因本起医疗事故也受到了物质损失和精神方面的打击。
如何处理医患纠纷中的医疗事故司法鉴定问题 很多患者对鉴定的认识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鉴定就是医疗事故鉴定。其实鉴定可分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基于患者或院方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材料,由当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作用在于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管理监督;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医疗案件为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
手术前医院未告知手术风险,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于医院称截指手术属正常医疗行为,与原告诉称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之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现因被告存在上述两点不符合医疗规范之行为,没有相应的医疗行为技术资料,致使医学会无法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即败诉的责任。
患者对医疗账单有异议,是否有权要求查看 患者及其家属有权查看住院的账单。病人住院治疗,接受医院的治疗服务中,作为消费者,当然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各个服务项目的收费情况,有权查看住院账单,这也是知情权的需要。医院方面不得以不准病人查账为医院惯例以及查账妨碍医院正常工作为理由,拒绝病人的正当要求。
医生出具虚假证明,是否承担精神损害责任 本案中法院判决医院对原告刘力所受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质上就是由医院作为责任人对其所属的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他人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在此,医院具有追偿的权利,即医院在承担了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要求有过错的医务人员赔偿自己向刘力支付的款项。
放射治疗引起并发症怎样维权 本案是一起因患者患乳腺癌做辅助放射治疗导致皮肤损伤,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放射治疗并发症,要求损害赔偿的医疗事件。该事件是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生误诊正常器官手术时被误切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评析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例。A医院所进行的阑尾切除手术误扎输尿管致右肾功能丧失,是一起典型的因误治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就本案而言,医疗方在手术前有告知义务,但A医院并未履行告知义务。虽然是急诊手术,但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输尿管被结扎之后,医生并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的所在所以,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医疗纠纷中患者如何依照举证原则维护自身利益 现实的医患关系中,医患之间应该彼此坦诚,患者不隐瞒病情,医者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强迫其进行医疗措施。对于突发事件,医者只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能代替或擅自揣测患者的决定。即使是出于善意,也是不被允许的。
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能够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一般不会认为自己及其医护人员的行为是医疗事故,有的即使自己也意识到错误,考虑到赔偿和行政处分方面,也会不承认。对于这种情况,患者只能采取两个途径来维权:行政调解或者司法诉讼。此外,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所以,当遇到医疗纠纷事故之前,在就医时要有保存相关收据的习惯。
建筑物的悬挂物脱落,谁来负损害赔偿之责 房屋的所有人吴某和管理人何乙均提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没有尽到合理的修缮、管理义务,因此,依法推定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有过错,而圆圆从该房屋下走过,被坠落的玻璃窗砸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吴某与何乙应承担圆圆死亡的民事责任。何乙作为该坠窗房屋的租户,在发生事故时,房屋正被他使用,而且在其从房主吴某处租下房屋时,就应当对其承租的房屋检验一遍,如果没有异议便住进来,应视为何乙认可其从吴某那租住的这间房屋的质量、基本设施及状况。那么在承租期间,何乙对该房就享有直接的控制、管理权,在其租住期间,就负有对该房屋一定的管理义务,对于房屋或者其附属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进行排查,并通知屋主,找人维修,否则,发生事故时,何乙就应该承担因没有妥善管理而造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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