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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连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日期:2012-03-29 点击:891次

    连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本案是由两个事故所致,第一事故当事人是向征和蔡勇,第二事故当事人是向征和郑毅。对于交通事故,投保人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所有损失的50%,故原告只能请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其他的请求均不合理。本案在有过错方的责任形式上属混合过错,但不成立共同侵权,故侵权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损害程度的大小比例确定各被告的按份责任。对于原告所提出的赔偿数额偏高,法院应酌情减少。

  • 客车超载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2-03-29 点击:1056次

    客车超载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亡责任如何承担 一方面本案的梁某违反法律规定,超载、超速驾车,致使车辆坠入江中,造成了30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梁某违章超载发生事故,侵犯了这辆客车乘客的生命健康安全及财产安全,应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梁某所属的某运输公司应当依法予以赔付。

  • 因职务行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日期:2012-03-29 点击:3621次

    因职务行为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赔偿责任主体认定 在执行公务期间引发了交通事故,并不能以公务为由豁免责任。相反,如果驾驶的车辆是公家车辆而非私车,其所在单位也会受到牵连,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由单位代表与受侵害者协商决定,但最为适宜的方式是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之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分
    日期:2012-03-29 点击:382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之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之分 针对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结合当时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浙江省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特别是现在浙江省已经取消了户口性质的划分,而统一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因此,从最大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两种赔偿标准交叉存在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对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 进城务工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依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
    日期:2012-03-29 点击:724次

    进城务工农民工遭遇交通事故,能否依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赔偿 在赔偿上,应根据实际生活的区域来认定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户口只是为了便于对于辖区的居民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给予赔偿,显然不能合理地补偿经济损失,有失公平、公正,所以,对于赵文一的死亡赔偿金及其儿子的抚养费计算均应参照其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样才更能符合社会需要。

  • 私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2-03-29 点击:871次

    私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付某未经单位批准,擅自使用单位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吕某颅脑重度损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车辆的所有人的机器制造厂疏于管理,应当对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最终结果是,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这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了赔偿。付某所在的机器制造厂由于管理上的不当,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也提醒一些企业要加强自己对于员工和自己财产的管理。

  •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之投保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
    日期:2012-03-29 点击:610次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之投保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能拒赔 本案中对于张淼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周某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法院判决合理、合法。对于无证驾驶致人伤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这就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免责事由。对于无证驾驶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追偿的权利。

  •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如何分担
    日期:2012-03-29 点击:987次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伤者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如何分担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王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与牛某的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鉴定,王某所受的损伤与其“腰椎间盘突出症”病情严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牛某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另外,王某第二次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虽没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转院证明,但其在这里治疗的病情主要是此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且该医院为王某的合同医院,医疗费已部分予以报销。所以牛某应支付王某第二次在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费用。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日期:2012-03-29 点击:474次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能否同时主张 对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案件,一些企业认为劳动者只要获得了第三方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责任,而劳动者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只要两者不相互排斥,劳动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就赔偿进行了私下协议后,受害人还能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吗
    日期:2012-03-29 点击:1096次

    交通事故发生后双就赔偿进行了私下协议后,受害人还能进一步要求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钱某可以重新向交警部门报案,并依交警部门的认定向宋某再行追偿,至于具体追偿的数额要视双方具体承担的责任情况而定。若交警部门认定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则宋某应再行赔偿钱某医药费损失7580元。若宋某拒绝,钱某可持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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