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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50次

    关于将社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社保财政保障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失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级以上政府在社保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给予补贴;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和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日期:2013-06-12 点击:596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是缴费义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劳动者本人。

  • 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43次

    关于社保制度的方针和社保水平应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定 可持续,主要是社保基金收支能够平衡,自身能够良性运作,在人口老龄化来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持续,不给财政造成过大的压力,不给企业和个人造成太大的缴费压力。

  • 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37次

    关于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 防范风险,包括人身风险与工作风险。人身风险又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风险,工作风险包括失业风险。社会保险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让社会为个人风险买单,避免个人遭遇风险时因独木难支而陷于困境甚至绝境,保障其生存尊严。

  •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57次

    关于《社会保险法》立法宗旨的规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救助等。而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本法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日期:2013-06-12 点击:938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给予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

  •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承担的原则性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344次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优承担的原则性规定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尤其是受害公民往往处于弱者的地位上。因此,综合各个方面的因素,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在这个问题上,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前提条件是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罚款、罚金。

  • 关于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92次

    关于服务性行业的经营者将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这里的“处罚”,从本条内容看,主要是指罚款。对经营者实施这一行政处罚,有一个前题:经营者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使用的产品是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

  • 关于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其他相关物品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35次

    关于没收生产者专门用于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其他相关物品的规定 一是没收违法收入,即没收违法行为因上述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二是处以全部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是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实施上述行为的违法行为人,有可能与生产者、销售者一起,作为共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有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 关于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日期:2013-06-12 点击:4441次

    关于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赔偿责任。其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损失的两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具体额度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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