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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日期:2015-12-16 点击:239次

    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及贝某某驾驶车辆是否应当礼让行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据此,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 论工伤(亡)认定程序合法的重要性
    日期:2015-12-16 点击:198次

    论工伤(亡)认定程序合法的重要性工伤(亡)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亡)。 因此,发生工伤(亡)后,依法进行工伤(亡)认定非常重要。任何法律都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全面的,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呈现出来新的社会矛盾,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者高瞻远瞩。

  •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界定
    日期:2015-12-16 点击:220次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界定第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的认定;第二,保险合同实际投保人的认定。首先,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本案争议的最大焦点,在审判实践中也分为不同的意见,有的人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应当按保险单上载有保险期间的起止日期计算;亦有人认为保险期间应当按照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
    日期:2015-12-16 点击:177次

    交通肇事后又强奸受害人应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是过失,且要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在该案中,李某明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次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 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担责
    日期:2015-12-16 点击:370次

    学生请假回家途中被撞身亡学校是否担责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要件之一是须有未尽管理职责的行为。本案中,因二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被告清塘中学未尽到管理职责,故二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雇人拆旧板房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日期:2015-12-16 点击:183次

    雇人拆旧板房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雷某和丁某约定,丁某将旧板房包拆除、包搬运、包安装到指定地点,雷某一次性给付报酬。丁某承接后,自行组织劳力,运用自己的拆除、搬运和安装工具,向雷某交付工作成果,雷某和丁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胡某是受曾某之邀一起工作,曾某领取报酬后给予胡某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胡某和曾某之间形成雇佣劳务关系。

  • 本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日期:2015-12-16 点击:425次

    本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二种观点,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时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 保险公司能否单独向挂靠公司行使追偿权
    日期:2015-12-16 点击:267次

    保险公司能否单独向挂靠公司行使追偿权不能单独行使追偿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后只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挂靠公司并非涉案交通事故的致害人,因此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向挂靠公司行使追偿权。

  • 如何处理跨跃十六周岁时间节点的误工费主张
    日期:2015-12-16 点击:186次

    如何处理跨跃十六周岁时间节点的误工费主张受害人发生事故时差十七天即满十六周岁,因发生事故导致收入减少这一期间正好跨越十六周岁这一节点,对于十六周岁之前的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之后的误工费主张,应予支持。

  • 本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日期:2015-12-16 点击:240次

    本案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技师工作,该工作属于原告经营业务范围,且原告的制定规章制度适用于被告,被告受原告的劳动管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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