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工伤赔偿协议是否具有可撤销性的认定该工伤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因为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之前,劳动者对自己受到损害的大小并不能确定,用人单位可能欺骗或误导劳动者,或从经济上胁迫劳动者,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故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金额只要低于法定标准,就应具有可撤销性。现劳动者在一年撤销期内请求撤销,应予支持。
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的有效性认定就本案而言,笔者基本同意第一种意见的结论,但认为理由有待充实。笔者认为如何认定本案两份工伤待遇赔偿协议的效力应从两个方面考量:第一个方面,劳动者在签订赔偿协议时是否对工伤状况以及工伤待遇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第二个方面,协议书的内容是否显示公平。
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医疗美容纠纷是否应适用《消法》。医疗美容纠纷被界定为医疗纠纷的一种,一般都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立案。医疗美容虽具备医疗服务的基本特征,但也有自己的特点,故理论界及实务界对其应适用《消法》还是与一般医疗纠纷一样,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存在争议。
无法确定赔偿主体的交通肇事罪之缓刑适用若肇事车辆投保保险,也由被告人先行交纳费用,暂扣至法院。待实际赔偿后,被告人可按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时效从实际赔偿后起算2年。20年内无人主张,同样返还被告人。同理,可对被告人直接适用缓刑。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是否等同于民事责任划分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划分能否简单的等同于民事责任分担。合议庭成员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应该讲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虽然在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能够使法官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成因有一个很好的了解,但交警部门是根据《交安法》的规定,对事故责任大小做出的划分,如简单的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划分,有可能会加重受害人或肇事者方的责任。
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并存情形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判定职工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将产生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与第三人侵权法律关系。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既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原、被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应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双倍工资。据工商部门登记资料记载,原告广西某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7日,此前应为原告筹备阶段。对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较为合理。
申请工伤时效起算及工伤认定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应该如何界定冯某提前两天出发去城固,发生交通事故时间是2013年9月7日17时55分,而根据用人单位制度规定,冯某应该到岗时间是2013年9月9日,时间相隔40小时,不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因此被告城固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本案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胡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胡某在肇事后仅将自己车上的伤者送到了医院,也没有报警,更没有返回事故现场等待交警的处理,而无故离开,此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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