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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单位为职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能否抵扣赔偿款
    日期:2015-12-17 点击:476次

    单位为职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能否抵扣赔偿款被告吉安县供电公司虽为其职工即本案受害人周发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公司为受益人,则依据保险法规定,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受害人家属即原告方,该保险金应归原告方所有。吉安县供电公司不能以其交纳了保费为由对抗该保险金为其所有并抵扣赔偿款。其为职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应视作其为职工谋取的福利,只不过在职工死亡时该福利由其亲属享有。

  • 没收考勤卡致员工旷工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
    日期:2015-12-17 点击:203次

    没收考勤卡致员工旷工公司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王某的“旷工”行为并非故意。另外,针对王某的缺勤行为,甲公司并未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联系进而了解缺勤原因或通知其上班,其对王某的缺勤行为客观上呈放任态度。故王某的缺勤行为既非屡劝不改也非故意为之,更不应该认定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014年3月10日,甲公司对王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有悖情理。因此,甲公司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支付王某赔偿金。

  • 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
    日期:2015-12-17 点击:280次

    驾驶员负刑事责任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的抚慰,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本案中,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父母必然遭受精神上的极大痛苦,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邱某父母以驾驶员杨某、车主汪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处理,系该类案件的争议焦点。

  • 如何计算年终奖
    日期:2015-12-17 点击:426次

    如何计算年终奖 第二种情况是,年终奖金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不适用所有员工,不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部分情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表现自主决定是否可以发放此类年终奖。

  • 在淘宝上买到假货后怎么来维权
    日期:2015-12-17 点击:306次

    在淘宝上买到假货后怎么来维权消费者消费时遇到欺诈行为的,原则上应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但去年开始施行的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先行赔付责任

  • 保险合同中“新车购置价”如何认定
    日期:2015-12-17 点击:252次

    保险合同中“新车购置价”如何认定从保险价值确定的选择途径上应以减少争议,在理赔程序上更能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着手。机动车保险条款有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而实际上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约定的“新车购置价”是投保时该车的新车市场价,并无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一说。

  •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
    日期:2015-12-17 点击:306次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应当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该格式条款合同中的理解发生争议,应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如果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合同一方的解释;如果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只有两种条款出现不一致,就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为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 乘车人被本车压伤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15-12-17 点击:265次

    乘车人被本车压伤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本车人员的伤亡,不属于本车的交强险赔付。曹某虽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不存在“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曹某仍应认定为“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 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
    日期:2015-12-17 点击:232次

    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对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从文义上来理解,确实存在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而超过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的驾驶证,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营运损失的认定
    日期:2015-12-17 点击:256次

    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营运损失的认定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营运损失。因为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驶等损失不予赔偿”,所以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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