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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溺亡者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水库管理者不担责!
    日期:2023-12-07 点击:2次

    溺亡者家属索赔120万,法院:水库管理者不担责!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作为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第一责任人,进入公共区域从事各项健身、娱乐活动,应当增强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场所规章制度和社会行为规范,避免发生危险事故,维护自身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 张某某与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2次

    张某某与焦作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行政审判的一项重要职能,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的过程中,要注重发现类案纠纷矛盾,对于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注重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

  •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日期:2023-12-06 点击:3次

    某超市诉焦作市山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本案中某超市违法金额少,社会危害性小,情节特别轻微,处以五万余元的罚款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但显然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不相当,没有做到法、理、情相融合。

  •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特殊行业劳动关系认定
    日期:2023-12-06 点击:4次

    劳动纠纷裁审规则:特殊行业劳动关系认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离婚后30多年未见过儿子的父亲,要求分割儿子的工亡补助金,法院怎么判?
    日期:2023-12-05 点击:3次

    离婚后30多年未见过儿子的父亲,要求分割儿子的工亡补助金,法院怎么判?由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在死者去世后对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所以不能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而是应当根据死者的直系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生活联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 兼职能不能算劳动关系?
    日期:2023-12-05 点击:3次

    兼职能不能算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与案外人康富公司签订了《兼职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明确知晓签字的相关法律后果。且张某在钉钉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到“我是兼职还能想着我”“在家兼职没有底薪我也能接受”等。可见,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 刚买了4个月零13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日期:2023-12-04 点击:3次

    刚买了4个月零13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的,能否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明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不包括车辆贬值费用。被侵权人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因车辆损坏部位不涉及车辆关键部位,且经过维修已不影响车辆使用性能和安全性能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

  • 高某华与济南琦岳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4 点击:2次

    高某华与济南琦岳商贸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案车辆虽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安全性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给该车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贬值,应系车辆的损失,车辆所有权人的权益应得到保护。经青岛中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该车辆贬值损失为12200元,一审法院对琦岳商贸公司要求高书华赔偿该贬值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 被侵权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日期:2023-12-04 点击:2次

    被侵权人的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使用二年半有余的,对被侵权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不应予以支持

  • 发生事故司机不知情,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日期:2023-12-03 点击:5次

    发生事故司机不知情,驶离现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综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王某受伤与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李某对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肇事逃逸的故意。具体到本案实际情况来看,综合被告李某当时驾驶的方向、事故接触程度及受害人离开现场等因素,对与原告王某相撞的事故李某从客观上无法确认,且其事后交警部门联系后及时到案、积极配合调查,亦不存在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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