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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工伤事故中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审查要点
    日期:2024-12-17 点击:16次

    工伤事故中停工留薪期延长的审查要点工伤事故纠纷案件中,如劳动者伤情严重,即使未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人民法院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及案件具体情况也可以决定延长停工留薪期。

  • 商品车运输中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日期:2024-12-17 点击:13次

    商品车运输中受损,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车辆贬值损失?案涉受损车辆尚在运输途中,就性质而言属于待出售的商品,不同于已上路行驶车辆;且商品车处于流通领域,直接价值由交易价值体现。该案系侵权纠纷,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常熟某物流公司将受损车以101万余元买断,又以76万余元售出,其交易价值差价应当认定为直接损失,本案并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所约定的免责情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常熟某物流公司财产损失176 370元。

  • 将车辆出租给无证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该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4-12-17 点击:28次

    租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明确责任归属:1.租车人责任。因租车人无证、醉酒、闯红灯等违规或其他疏忽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由租车人承担赔偿责任。2.租车公司责任。因车辆维修不善或安全设备故障(如刹车失灵)造成交通事故,租车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部分案件中存在租车中介,若中介存在过错,如未如实披露双方情况、未提供真实信息等,中介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3.第三方责任。若事故因第三方过错导致,责任则由第三方承担。租车人应及时报警并联系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待赔偿。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一概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日期:2024-12-16 点击:20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一概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应加强内部风险管理,主动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需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如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注意保留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相关证据,必要时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诉累。劳动者要遵循诚信原则,积极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要妄图通过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获取不法利益;要维护自身信用,避免因不恰当行为影响后续就业和生活。

  • 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
    日期:2024-12-16 点击:36次

    未签劳动合同,外卖员送餐途中受伤算“工伤”吗?关于外卖骑手申请工伤认定的事情此前也有发生,但因为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不同(比如有众包模式:接单自由,可在多平台兼职;专送模式: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等等),外卖员找不到确切的劳动关系单位,仲裁、诉讼存在解决难的问题。

  • 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日期:2024-12-16 点击:5次

    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享受工伤待遇不以行政程序工伤认定为必然前提。廖某、某矿业公司均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剥夺廖某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和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定利益。

  • 非上下班时间,从宿舍回老家途中受伤,是工伤吗?
    日期:2024-12-16 点击:9次

    非上下班时间,从宿舍回老家途中受伤,是工伤吗?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或者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本案中,首先,杨某返回老家的起点为公司宿舍,而不是公司,不属于上下班合理路线;其次,杨某离开工作岗位时间为2022年8月14日8:30分许,发生交通事故时间为2022年8月15日15:00许,不属于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因此,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

  •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
    日期:2024-12-15 点击:27次

    “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好意同乘即我们日常所说的“搭便车”。实务中认定“好意同乘”关键看乘车行为是否具有无偿性,认定无偿性应当根据车辆是否为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出于营利目的、是否具有互帮互助意图等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董某与王某乙之间构成好意同乘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应当予以鼓励推广,如董某承担全部责任,则不利于和谐社会价值观的构建,且双方对无偿搭乘的行为不存在争议,因此,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减轻被告董某的部分责任,有助于塑造良好价值观,保护善意行为,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危险驾驶罪中“短距离接替驾驶”行为的认定
    日期:2024-12-15 点击:14次

    危险驾驶罪中“短距离接替驾驶”行为的认定“短距离”无绝对的衡量标准,适用该条款时,除了考量实际驾驶距离的远近,还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查明被告人驾驶的目的,审查在案的其他证据是否能够支持被告人的辩解,其动机是否确实是为了停放车辆。对于确属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且不具有从重处理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 撞了网约车,停运损失要不要赔?
    日期:2024-12-15 点击:15次

    撞了网约车,停运损失要不要赔?法院审理后认为,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李先生的小轿车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其因事故导致车辆停运而产生的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合理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根据网约车收入情况,法院酌定赔付营运损失共计27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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