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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日期:2023-12-10 点击:2次

    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质量证明,仅在产品上设置风险警示牌,属于产品存在缺陷

  • 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日期:2023-12-10 点击:2次

    产品存在缺陷,但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系消费者过错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虽然被申请人生产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但造成涉案事故的主要原因系李某月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逆行,申请人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李某月的死亡与被申请人所生产的车辆的缺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故此,二审法院未支持申请人主张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2次

    张某某与津秦铁路客运专线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诉讼期间,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现场勘查,了解铁路沿线设施设备及隔音降噪情况,并积极与当地发改委沟通解决方案。被告在两级法院的敦促下,与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沟通、协商,最终成功签订了津秦铁路客运专线工程秦皇岛地区隔声窗措施委托实施协议,支付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费用为津冀铁路沿线地区安装隔声窗,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为铁路周边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 胡某诉某副食品经营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3次

    胡某诉某副食品经营店等产品责任纠纷案“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以严格的司法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人民法院职责所在。当产品标注虚假的知名商标信息时,其真实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配料表、营养成分表等信息无法确认,无法保证具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工艺和卫生条件,故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魏某强与邓某琦、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云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2次

    魏某强与邓某琦、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高云物流有限公司、人民财险宜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 肇事者因救人而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否免责?
    日期:2023-12-09 点击:2次

    肇事者因救人而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可否免责?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急于救人,在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的情况下,驾驶肇事车辆将伤者紧急送医。事后,保险公司以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赔。但肇事者是因救人而离开事故现场,不构成肇事逃逸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依法不应免责。

  • 代某某、刘某与天津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
    日期:2023-12-09 点击:1次

    代某某、刘某与天津某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案在出现事故后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敦促活动组织者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以规避风险的发生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因该系列推销、讲座的组织者组织活动时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大多数产品的功效存疑,故应当对其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更加多样、全面的手段,保障老年人在参加组织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 景区对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游客应否承担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12-09 点击:1次

    景区对擅离游览路线在非游览区坠落受伤游客应否承担责任的认定在进入林谷、海滩、草原等无人景区旅游时,须严格按照景区标识的游览线路进行,切勿盲目偏离游览线路行走。无视警告表示,私自涉险闯入禁区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景区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
    日期:2023-12-09 点击:3次

    曾某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减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被告人曾某维提起公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维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曾某维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维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
    日期:2023-12-09 点击:2次

    付某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米粉过程中添加硼砂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德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付某德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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