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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非典型雇佣或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
    日期:2020-06-20 点击:284次

    非典型雇佣或承揽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适用并未依赖对双方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的区分,而是根据双方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实际形成的具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确定房主肖天朝对实施捡瓦操作的杜典兴具有协助配合及安全注意提示义务。并认定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杜典兴自由的原因造成。同时,认定肖天朝未完全尽到上述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责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从而判令肖天朝承担20%的赔偿责任。可见,二审的裁判说理及法律适用,更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 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
    日期:2020-06-19 点击:214次

    未成年人高空抛物伤人致死纠纷案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警醒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同时,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对占用通道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王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
    日期:2020-06-17 点击:253次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有什么区别劳务派遣指由劳务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并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然后用人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进行指挥监督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工伤认定:43种属于工伤的情形
    日期:2020-06-17 点击:376次

    工伤认定:43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 工伤认定:各地所需工伤材料汇总
    日期:2020-06-17 点击:237次

    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统一规定的认定工伤所需的材料之外,针对各种不同情形的工伤,可能需要提供不同的证明材料。由于各省情况不一,各省的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可能又有不同规定。小编特做整理,以方便各位读者查阅!有兴趣研究的,也可以作为研究素材!

  • 迟到、早退是否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日期:2020-06-15 点击:242次

    迟到、早退是否影响“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与能否作出工伤认定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职工因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涉及违反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受害人“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 电话请假公司不批,自行休假算无故旷工吗
    日期:2020-06-02 点击:229次

    电话请假公司不批,自行休假算无故旷工吗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武于2016年3月8日打电话跟公司请假,在公司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就直接不去上班了。孙武出勤至2016年3月8日,此后无故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与孙武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公司无需支付孙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视同工伤中“48小时”的起算时间判断
    日期:2020-06-01 点击:222次

    关于“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中明确:“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通常情况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一般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等材料为准。

  • “隔夜醉驾”宣告无罪
    日期:2020-05-31 点击:218次

    “隔夜醉驾”宣告无罪,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驾驶员信息、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等佐证。原判认为,被告人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
    日期:2020-05-24 点击:128次

    交通肇事罪中逃逸的理解与认定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情节是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抑或是量刑的情节,有不同看法。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是一种事后行为,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但该事后行为对其先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起决定作用,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能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我们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既是一种量刑情节,又是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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