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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
    日期:2020-09-20 点击:224次

    未年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本案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公安机关检验,并注明了检验有效期。本次事故的发生系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而导致的,而与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无关。因此,保险公司应向徐某履行理赔义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日期:2020-09-20 点击:138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对很多一线劳动者而言,找到一份工作,能都按时领到报酬即可,极少会关注自己与所在的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所以一旦和所在的单位发生纠纷,特别是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就会发现自己难以找到证据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因而陷入维权难的被动局面。

  • 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的25个问题汇总
    日期:2020-09-20 点击:158次

    工伤医疗期及待遇常见的25个问题汇总,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工作原因并非视同工伤的认定标准
    日期:2020-09-20 点击:255次

    劳动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对该规定不能做机械理解,应结合劳动者突发疾病的具体情况及医学常识进行合理认定。如果仅以缺少医院关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证明,即认定不符合视为工伤的条件,系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限缩性理解。

  •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
    日期:2020-09-08 点击:229次

    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2020年9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该意见自9月19日起开始施行。

  • 公司拒不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被判赔偿
    日期:2020-09-08 点击:322次

    公司拒不为离职员工出具离职证明被判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对此,任何人、任何单位附加任何限制性条件都是违法的。

  • 交通事故汽车追尾责任与赔偿
    日期:2020-09-02 点击:262次

    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
    日期:2020-08-29 点击:135次

    交通事故常见法律问题汇编《民法典》第120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20-08-28 点击:13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

  • 为什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还会败诉
    日期:2020-08-25 点击:181次

    为什么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企业还会败诉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有企业界代表提出关于加大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建议,指出“法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保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如对竞业限制期限,企业可以按照自身商业秘密保护的需求,与劳动者协商,自由商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重点保护的、有重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等,不受不得超过两年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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