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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医院乱开检查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21-02-04 点击:1319次

    医院乱开检查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民法典》第1227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医院或医生如果乱开检査项目在法律上属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案:高空抛物案
    日期:2021-02-01 点击:624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首案:高空抛物案法院直接援引适用了《时间效力规定》第19条的规定,对在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溯及适用,体现了空白溯及适用和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第1254条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一方面继续规定了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并赋予其在支付补偿后享有对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 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案例
    日期:2021-01-24 点击:877次

    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及案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要正确而全面地理解。

  • 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含《民法典》新规)
    日期:2021-01-22 点击:223次

    连带责任法律依据汇总(含《民法典》新规)《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可见,连带责任既可由法律规定,也可由当事人约定。既无“约定”又无“法律”规定的,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的情况下,笔者将《民法典》及有关现行法规定连带责任的法律条文汇总如下,仅供参考。

  • 邻居擅自改变自然流水方向影响取水,该怎么办
    日期:2021-01-22 点击:587次

    邻居擅自改变自然流水方向影响取水,该怎么办一方擅自改变自然流向,影响其他取水的,受影响一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 什么是相邻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
    日期:2021-01-22 点击:449次

    什么是相邻关系?应该如何处理相邻关系?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要照顾到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损人利己。发生矛盾的,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来处理。

  • 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相关涉案药品作出假药认定
    日期:2021-01-20 点击:131次

    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相关涉案药品作出假药认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类刑事案件,司法机关在作出假药认定时,往往会参照地市级以上药品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作出认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对“假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 销售毒害食品终身背负“职业禁止令”
    日期:2021-01-20 点击:123次

    销售毒害食品终身背负“职业禁止令”田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田某作案时间长,侵害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社会危害极大,故依法判处禁止令有必要性,应依法禁止其终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如果田某违反职业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十个法律问题
    日期:2021-01-19 点击:216次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十个法律问题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保险人是否进行了询问,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采取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也就是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换言之,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本案中,投保人和保险业务员系同一人,询问主体与如实告知主体重合,徐某作为保险业务员,对于“是否患有相关疾病”的询问中的“相关疾病”何所指,显然是明知的,如果“乙肝小三阳”可以确认为“相关疾病”,就足以认定徐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 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1-01-18 点击:812次

    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民法典》第1231条规定,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就解决了因侵权主体众多可能导致难以合理界定责任大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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