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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外卖小哥与这家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
    日期:2022-11-09 点击:117次

    外卖小哥与这家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九龙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在于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性。

  • 狗咬人无人目击赔偿起纠纷 抽丝剥茧抓关键法官巧断案
    日期:2022-11-09 点击:111次

    狗咬人无人目击赔偿起纠纷 抽丝剥茧抓关键法官巧断案真实还原了张某被咬后大家对这件事的处理场景,赵家以及张家、周边邻居都对赵家的狗咬了张某都是无异议的。当时纠纷未起,在场人的反应更具真实性。再次,张某确实在赵家门口被狗咬伤,而且赵家养了狗还没有采取保护措施,这些客观事实也可以与以上事实印证。综合分析各项证据之后,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及妻子对张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目前已经自动履行完毕。

  • 丢弃哑火礼炮被儿童捡玩致烧伤 礼炮所有人被判构成侵权承担主责
    日期:2022-11-09 点击:103次

    丢弃哑火礼炮被儿童捡玩致烧伤 礼炮所有人被判构成侵权承担主责小斌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监护人的教育下,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意识,对剥、拆易爆物品并用打火机点燃火药的危险性也应有一定认识,因此,他本人及其父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

  • 车被“借”走出事故,车主制止未果是否担责
    日期:2022-11-09 点击:130次

    车被“借”走出事故,车主制止未果是否担责无证擅自驾驶他人车辆,超速发生事故肇事者当场死亡,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日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确定车主无需赔偿。

  • 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无资质承包人追偿
    日期:2022-11-09 点击:167次

    发包方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向无资质承包人追偿发包人承担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仅是用工主体责任,仅是替代责任,并非最终责任,最终的责任仍应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来承担。发包人在对外垫付赔偿款后,有权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责任的组织或自然人的雇主追偿。

  • 工伤认定那些事儿
    日期:2022-11-09 点击:98次

    工伤认定那些事儿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为解决或满足其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如上厕所、喝水、吃饭、休息等是劳动者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需的条件,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故职工在工作中为解决或满足其必要的生理需求而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遂判决驳回足浴馆的诉讼请求。

  • 共享汽车“被盗”引发事故谁担责
    日期:2022-11-09 点击:93次

    共享汽车“被盗”引发事故谁担责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佚名驾驶人在脱离共享汽车平台监控下,控制和使用涉案共享汽车,应视为被告所设置的车辆运行控制程序和使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导致,而被告某出行公司作为该共享汽车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未尽到审查和监管义务,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老年公寓是否担责
    日期:2022-11-08 点击:136次

    老人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老年公寓是否担责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养老机构应运而生。为了推动养老行业健康发展,减少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法官提醒各养老机构在签订入住协议时要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按照法律法规厘清各方权责;同时,入驻老年公寓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 跟团出游景区内租赁自行车骑行受伤 责任由谁担
    日期:2022-11-08 点击:211次

    跟团出游景区内租赁自行车骑行受伤 责任由谁担旅游是人们放松身心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有一段轻松愉快的旅程是每一位游客的期许,若是在旅途中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反而得不偿失。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为游客提供服务时,应提升安全保障服务意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免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

  • 游泳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免责
    日期:2022-11-08 点击:333次

    游泳馆等经营场所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免责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应当首先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公民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受到伤害的,公民应自担相应责任。公民因不可苛责于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原因受到侵害,且经营者(管理者)尽到了及时、合理的救助义务的,对受害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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