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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专栏简介

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 购买车险后遇到车险改革,保险条款如何适用
    日期:2022-11-27 点击:106次

    购买车险后遇到车险改革,保险条款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需要仔细阅读,确保读懂、理解再签字,以免将来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 隔夜饮酒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免赔
    日期:2022-11-27 点击:156次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驾分为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方损失,保险公司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进行赔付,但商业三者险则不尽然。在保险公司交付的商业险条款中都会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标示“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日期:2022-11-26 点击:127次

    工伤保险典型案例裁判观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便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

  •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的,用人单位是否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日期:2022-11-26 点击:131次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事故,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的,用人单位是否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

  • 本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中又受伤,侵权人责任能否减轻
    日期:2022-11-26 点击:79次

    本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中又受伤,侵权人责任能否减轻本次交通事故已经由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周大强承担次要责任,本庭亦已经对周大强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并减轻了被告的30%的侵权责任。虽然原告周大强既往存在颈椎病、腰椎病,且其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周大强的过错,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周大强不应因个人体质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伤残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因此,被告的上述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 单位聚餐后回单位路上被撞,能认定工伤吗
    日期:2022-11-26 点击:84次

    单位聚餐后回单位路上被撞,能认定工伤吗本案中,当天上晚班人员均是聚餐结束后再回去上班,王某亦是在参加完甲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后再回单位上班的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在合理的时间及合理的路线范围内,具备上述规定的以上班为目的空间因素、时间因素。因此,对甲公司上诉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 “叉车”发生事故后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6 点击:801次

    “叉车”发生事故后是否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条及《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叉车上路行驶存在一定的风险,叉车虽不能投保交强险,但可以通过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事故后的赔付能力,降低自身风险。

  • 家庭自用车有偿出租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日期:2022-11-26 点击:113次

    私家车主应避免将自有车辆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改变使用性质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如要改变用途则需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相应的批改手续,核定保费后进行,避免因此造成理赔不能。

  • 货车撞击电线造成村民家中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日期:2022-11-26 点击:120次

    货车撞击电线造成村民家中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损失,而非保险条款约定的间接损失,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保险条款并没有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有明确的释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采纳对原告有利的解释,故对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意见,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43600元。

  • 乘客“开门杀”撞上电动车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22-11-26 点击:301次

    乘客“开门杀”撞上电动车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开车门虽是看似简单的动作,但由于开车门不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却屡见不鲜。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由“开门杀”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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