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二手车买卖是否适用三倍赔偿丁某是到某二手车行的经营店面购买车辆的,王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该店中向丁某售车、收款的行为履行的是公司的职务行为,故车辆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丁某和二手车行,本案的相关责任应由二手车行承担。但王某为该自然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王某本人亦当庭认可其个人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王某应对二手车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减肥“神药”竟含毒?男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减肥药虽被称为药但实质上是保健食品,服用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虽然可能会达到减轻体重的效果,但会产生口干、厌食、心跳加快、失眠、头晕等诸多不良反应,严重者会出现心梗、脑卒中、心脏骤停等。因此,早在2010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宣布停止西布曲明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私家面包车送货发生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人保公司已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2、夏某某购买该车辆用于营运,显然改变了其在投保时所称的家庭自用的用途,车辆用于盈利性货运改变了“家庭自用”车辆的使用频次、载重、所载物品、行驶路线范围等情形,应认定所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并不能仅以事故发生当次是否存在超载等情况作为唯一判断依据。故被告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是否赔偿范某在交警处只提供了商业险保险单,其主张被告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对免责事由对其加以提示说明,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对其已向投保人范某交付保险条款并履行提示义务附有举证义务,被告保险公司未能对此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已对案涉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依法对被告范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免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未拉紧狗绳,柴犬伤狗伤邻谁买单“我家的狗不咬人”,这句话的背后往往藏着许多隐患。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狗绳的松紧之间,牵涉到公共环境卫生和他人的喜怒哀乐甚至是命运转折,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养狗,出门牵绳并抓牢。
停放车辆溜坡致驾驶员自身死亡,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在坡道上将车辆停放后,未按规范操作,虽在车辆溜坡启动时其不在车辆上,但其发现车辆溜坡试图去控制时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系其自身的不当驾驶及处置行为造成自身损害,且李某在事故发生时试图控制车辆,其身体并未完全脱离车辆,故李某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第三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伙“野泳”不幸溺亡 父母要求村委会赔偿从现场来看,涉案河道旁已竖立有“警告、河大水深、禁止游泳”的标志,本身已经尽到了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苛责管理人对明知有危险的水域处处设立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承担对社会公众应有的基本安全常识再度进行保障的义务,这样将会极大的增加社会管理成本。
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责任认定,如何确定赔偿责任根据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调查的事实,结合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事发现场道路虽为施工道路,但路口内路面平坦、干燥,从碰撞点看孙某事发时系行驶在机动车道左侧且存在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人的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事故发生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涉案拖拉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孙某,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定的赔偿范围、标准和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认定后,扣除交强险部分及李某已支付部分,仍有李某赔偿孙某人身损害各项损失合计九十余万元。
驾校学员学车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事责任由谁担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消费者网上发帖辱骂商家 判决道歉还赔偿消费者在消费的过程中,往往会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甚至通过朋友圈、论坛、贴吧、微博等网络媒介进行评论,这种行为本是无可厚非,但应使用文明用语,所评价的内容也应客观公允。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物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友好协商处理,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是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认为对方存在不当、违约行为而在网络上对抗,逞一时之能,泄一时之愤而对他人进行不当评论,侵害他人名誉,最终得不偿失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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