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2009年5月15日晚,于某到一家自助银行取款,在门框上看到一条提示语: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于某按此进行操作,但是自助银行门没开,无奈于某只能离去。但是一周后,于某发现卡上的5万多元钱只剩10元了。后来才知道是有人趁银行不备,在自助银行门禁上安装了盗码器,窃得储户借记卡磁条的信息和密码之后,制作假卡,又通过其他ATM机取走存款。于某已经报案,但是盗窃者一直没有被抓获。那么,于某是否可以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昀侵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注意义务上,银行应该高于储户。由于该自助银行处没有张贴任何风险提示也没有防范犯罪行为的措施,造成于某银行卡密码和信息失窃,存款丢失。由于银行在履行储蓄合同中,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而导致储户损失。因此,银行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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