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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33次 [字体: ] 背景色:        

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应注意的住房问题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有困难,如果原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较大可以分室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或判令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如果原共同居住的公房面积不大不能分室居住的,而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的,可调解或判决其给予无承租权一方一次性经济帮助。

双方对共同居住的公房都有承租权的,离婚时可将承租的公房“一调为二”调成二小套公房分别租住;或一方放弃对共同居住公房的承租权,迁至他处居住,由另一方给付放弃方一定的住房补偿款;或如果公房面积较大,双方可以分隔公房分别租住(最好能分门进出)。对于人民法院强行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承租时,要考虑另一方他处是否有住房或有经济能力租房居住,同时要考虑另一方的户口能否迁出原居住的公房迁人新的住房内。

3.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离婚时,如果房屋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人民法院可令双方分割使用,各取得分割所得房屋的“部分产权”;对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人民法院可根据照顾抚养子女方、妇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判给一方,由该方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对夫妻双方均争要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同意,而且双方的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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