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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财产分割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

日期:2015-02-17 来源:北京律师 作者:婚姻家庭律师 阅读:99次 [字体: ] 背景色: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几个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准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家庭财产的界限。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和各自所有财产的总和,它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婚前个人所有婚后个人专用或根据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A.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B.婚前个人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产;D.复转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E.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夫妻一方在文学、体育等社会活动中所获得的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奖品、奖章和奖金:G.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如手稿设计图。

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是指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所能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该先分出属于夫妻共有所有的财产,然后对该财产进行分割。夫妻个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

2.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各项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A.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B.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C.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房屋因此而增值的,增值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F.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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