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小杜和小魏是好朋友,9月15日是小魏的26岁生日,但单位有急事要求小杜出差,于是小杜在某蛋糕店定制了一个生日蛋糕。蛋糕的花样品种、质量标准都提前定好,尤其是奶油,小魏对奶油的口味很挑剔。小杜特别提出要用指定的奶油,蛋糕店也一口笞应。小魏生日那天,蛋糕按时送到,小杜也打来了祝贺电话,并问生日蛋糕是否可口。小魏很感动,表示蛋糕很漂亮,只是奶油口味自己不是很喜欢。小杜很疑惑,明明是按小魏的口味订的奶油,为什么好朋友不喜欢?一问才知道原来蛋糕店没用自己点的奶油。小魏和小杜都很气愤,不等小杜回来,小魏自己就去蛋糕店和老板理论,要求违约赔偿。但蛋糕店老板却说,蛋糕不是小魏定做的,小魏没权利主张违约。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本案涉及第三人合同即涉他合同,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本案属于前一种: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此种涉他合同,合同虽然为第三人设立了利益,但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存在,既然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适当时,债务人也就不能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向作为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合同双方是蛋糕店和小杜,小魏虽是这个合同关系的受益人,但其与蚤糕店务的义务,即后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内容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杨某应通知出租方,协商如何处置该水坑,协助出租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义务。如果杨某违反了该合同义务,出现安全事故给出租方造成损害,杨某仍需要对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受害人也可以要求杨某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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