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例】刘某欠王某2万元钱,约定2009年9月偿还。2009年4月,王某急需用钱,于是与唐某商议,以1.5万元的价格把自己对刘某的2万元债权转让给唐某,即唐某先支付给王某1.5万元,等到2009年9月由唐某向刘某行使2万元的债权。王某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了刘某。2009年9月唐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时,刘某声称自己并不欠唐某钱,拒绝偿还。刘某的主张有道理吗?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除法定情形外,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与他人。转让债权,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生效,无须债务人同意。本案中王某将自己的2万元转让给刘某的行为,不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情形,且及时通知了刘某,因此刘某应向唐某履行债务。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入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弱性质不得转让;(二)接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入不发生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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